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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经开投法律课堂开讲:“九民纪要”与国企法律风险防控
2020-07-02文章来源:集团审计监察/法务部 |
为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经营活动相结合,防范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6月19日,投资集团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30余人齐学法律,开展了全国法院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的培训。培训邀请到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兵律师担任主讲 。
经开投法律课堂是集团为了提升员工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安排审计监察/法务部门牵头举办的、面向集团及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开放的普法讲堂,自2019年开讲以来,已成功举办五期了。本次培训围绕“九民纪要”展开讲解,重点针对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交流研讨。陈兵律师结合集团实际情况,重点讲解了在公司纠纷案件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担保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集团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接下来,集团将定期不断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人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指导,梳理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各公司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法律知识培训。
>>>法律知识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了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九民纪要》回应了公司纠纷案件中“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明确了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以及借款合同中的部分争议问题。《九民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强制性规定。鉴于此项规定,陈律师提示: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为了实现投资目的,建议首选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再选择跟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因集团作为国有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时候最好是综合考虑《公司法》与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进行单项对赌;除此之外,陈律师还提醒法定代表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最好在股权工商变更后向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言外之意,一旦被认定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将不再承担有限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律师建议: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避免“兄弟”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要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财产。
经开投法律课堂是集团为了提升员工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安排审计监察/法务部门牵头举办的、面向集团及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开放的普法讲堂,自2019年开讲以来,已成功举办五期了。本次培训围绕“九民纪要”展开讲解,重点针对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交流研讨。陈兵律师结合集团实际情况,重点讲解了在公司纠纷案件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担保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集团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接下来,集团将定期不断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人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指导,梳理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各公司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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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了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九民纪要》回应了公司纠纷案件中“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明确了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以及借款合同中的部分争议问题。《九民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强制性规定。鉴于此项规定,陈律师提示: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为了实现投资目的,建议首选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再选择跟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因集团作为国有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时候最好是综合考虑《公司法》与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进行单项对赌;除此之外,陈律师还提醒法定代表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最好在股权工商变更后向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言外之意,一旦被认定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将不再承担有限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律师建议: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避免“兄弟”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要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