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About Us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通江大道江桥路1号
电话:023-62632090
传真:023-62633009
邮箱:cq_gyecid@sina.com
企业微信公众号
担保新规的理解与适用之民法典视野下 企业及个人的应对之道 ——第八期经开投法律课堂开讲
2021-01-07文章来源:未知 |
1月14日,集团邀请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陈兵律师开展最新法律法规培训,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开展解读,进一步推动全员主动学法尊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办企、依法治企理念。集团及子公司中层干部,集团财务部、战投部工作人员等30余人参加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培训,陈兵律师主要围绕担保制度的沿革、新旧条文的异同、产生的重要影响、应对之道等四个方面开展新规讲解。在座人员对本次培训课题表现出了浓厚兴趣,在课后与陈兵律师进行了探讨交流,工作中的一些专业性法律问题得到了释疑。
2020年以来,集团大力弘扬培育法治文化,已由集团审计监察法务部牵头举办了8期集中性专题培训,努力在集团上下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课堂摘要:
培训课上,陈兵律师向大家阐释了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一些大家重点关注的法律环节。
一是若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建议在合同中设定所有权保留的条款,即在没有收到买房合同款项时,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是针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三是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陈律师解读到,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的效力除外,即主合同无效,独立保函亦有效;
四是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在担保人是公司为主体时,债权人需要审查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以免导致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遇到障碍;
五是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建议在担保人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债权人需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或者审查其开立保函时是否具有上级机构的授权。(集团审计监察法务部-邓晓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培训,陈兵律师主要围绕担保制度的沿革、新旧条文的异同、产生的重要影响、应对之道等四个方面开展新规讲解。在座人员对本次培训课题表现出了浓厚兴趣,在课后与陈兵律师进行了探讨交流,工作中的一些专业性法律问题得到了释疑。
2020年以来,集团大力弘扬培育法治文化,已由集团审计监察法务部牵头举办了8期集中性专题培训,努力在集团上下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课堂摘要:
培训课上,陈兵律师向大家阐释了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一些大家重点关注的法律环节。
一是若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建议在合同中设定所有权保留的条款,即在没有收到买房合同款项时,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是针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三是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陈律师解读到,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的效力除外,即主合同无效,独立保函亦有效;
四是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在担保人是公司为主体时,债权人需要审查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以免导致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遇到障碍;
五是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建议在担保人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债权人需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或者审查其开立保函时是否具有上级机构的授权。(集团审计监察法务部-邓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