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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2021-08-13文章来源:本站

《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第九期经开投法律课堂开讲

       8月6日,经开区投资集团组织公司领导干部及安全工作岗位和工程项目一线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开展了《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法律知识培训。

       今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在2021年9月1日施行。集团组织本次专题培训,旨在及时学习贯彻最新法律法规,提升关键岗位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更好地联系实际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风控。

       培训中,来自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的陈兵律师充分注重联系集团工作实际,辅以图文结合、类比举例、互动问答等方式,解读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保障、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等。他还列举出违反《安全生产法》的16项刑事罪名,着重提醒大家安全生产无小事,全体干部职工在从事安全生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该做到警钟长鸣。

>>>笔记:

       课后,集团审计法务部整理了本次法律培训知识重点,对全体职工给出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提醒: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足额投入,在企业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100人规模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职。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享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还分别约束并说明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及违法后果。

(集团审计法务部-邓晓青)

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2021-08-13    来源:本站

《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第九期经开投法律课堂开讲

       8月6日,经开区投资集团组织公司领导干部及安全工作岗位和工程项目一线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开展了《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法律知识培训。

       今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在2021年9月1日施行。集团组织本次专题培训,旨在及时学习贯彻最新法律法规,提升关键岗位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更好地联系实际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风控。

       培训中,来自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的陈兵律师充分注重联系集团工作实际,辅以图文结合、类比举例、互动问答等方式,解读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保障、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等。他还列举出违反《安全生产法》的16项刑事罪名,着重提醒大家安全生产无小事,全体干部职工在从事安全生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该做到警钟长鸣。

>>>笔记:

       课后,集团审计法务部整理了本次法律培训知识重点,对全体职工给出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提醒: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足额投入,在企业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100人规模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职。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享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还分别约束并说明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及违法后果。

(集团审计法务部-邓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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