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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2-10文章来源:南岸微发布 |
南岸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最重要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加强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要求和2月8日全市调度企业复产复工准备工作情况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经南岸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所需的企业(超市、农贸市场等),以及维护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的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措施的前提下,加快复产复工,已复产复工的要继续扩大产能、挖掘潜能,满负荷生产运行,努力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二、与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相关企业,以及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和重大工程项目等,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措施的前提下,要抓紧开工开业。
三、企业必须履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主体责任,复产复工前严格落实防控物资、员工排查隔离、防控措施等准备工作,并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报备,经同意后审慎稳妥确定复产复工时间。
四、未经同意擅自复产复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南岸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